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教务运行 > 学籍管理 > 制度规定 > 正文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退出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5-29 】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退出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北农校发〔2013〕55

                                                                            2013年1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合对象

本办法适合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习满一学年后未能出国,因成绩或主动申请等原因退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计划内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管理)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零售管理)专业、农业资源与环境(环境管理)专业的本科学生。

出国后未能毕业回国后需在国内留级重修的学生,由国际学院管理。

第二条  退出程序

退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时间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开学第一周由学生提出申请;国际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接收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学生收到学籍变动文件后3日内转入北京农学院依托专业及所在学院学习。

出国后未能毕业回国后需在国内留级重修的学生回国际学院学习。

第三条  学籍管理

学生退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后,留级转入北京农学院依托专业及所在学院学习。自转入之日起,学籍管理按照《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退出项目后,学生的学业认定、补修课程和方案参照教务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退出项目课程学分转换及学业管理细则》文件执行。

出国后未毕业回国留级重修的学生,按照“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补修未通过的相关课程。

第四条  学费

学生退出中外合作项目后,按照国内相同专业收费。

出国未能毕业回国留级重修的学生学费收费按照国内依托专业收费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