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学生在校期间改名,学校需向北京市教委提供下述材料之一:
(1)派出所出具的内容包含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改名证明。
(2)同时反映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户口卡复印件,加盖派出所红章。
(3)含有现用名、曾用名和身份证号的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学校,复印件留存。
学生改名后,将以上材料之一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1-3025房间),由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将材料提交市教委学生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