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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9-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本科生教育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习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章 目的和要求

第三条 实习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拓宽视野,增强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巩固理论知识,获取本专业的实践知识,培养初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 实习的总体要求

(一) 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感知本专业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动态。

(二) 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相关领域和相关行业形成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认识,增强对本专业的热爱。

(三) 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时间要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安排来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协助校领导进行全校实习教学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各学院具体完成实习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职责

(一) 制定和完善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对实习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 组织、协调学院制定并实施各专业实习教学计划;组织审查各专业实习教学大纲,督促学院全面落实实习教学大纲。

(三) 组织、协调学院建立实习基地,加强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

(四) 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深入实习现场,调研、指导实习教学工作,协调解决实习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改革、实习工作经验总结及评优交流活动。

第七条 学院职责

(一) 组织制定各专业各类实习教学大纲与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前一学期末制定完毕,内容包括:实习名称、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学生参加实习的时间及地点、实习指导教师等。

(二) 审核、组织各专业选用或编写实习指导书。

(三) 遴选实习指导教师,建立一支数量充足、人员相对稳定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以利于保证实习指导质量。

(四) 负责实习场所的落实。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校外人才培养实习基地。

(五) 实习前以院或系为单位召开实习动员会,组织学生学习、了解实习大纲和实施计划,并对学生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六) 加强实习教学过程管理,完善学院实习质量监控体系,定期组织检查实习教学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 做好学生分散实习的组织落实和安全管理,有针对性地选派指导教师进行巡回指导、检查学生的实习进行情况

(八) 组织开展学院内实习经验交流,学期末对全院实习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责任心强、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根据实习教学大纲,拟定实施计划;根据实习特点与要求,制定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习作品等)要求和实习考核办法。

第十条 按实习大纲的要求落实实习计划,组织实施各种教学活动,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对自主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应全过程跟踪检查指导,确保每一个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要求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保密等方面的教育,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学生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 定期向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定期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做好学生的出勤记录;做好分散实习学生的联系、检查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并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按照课程考核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实习考核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学生实习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实习,并按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不能免修。

第十六条 实习与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一样,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学生应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实习。一般不准请假,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一般不予批准。各种非教学活动(学生社团,班级活动等)不得影响实习的正常进行。学生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前必须按照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认真预习必要的相关知识,明确实习的目的、意义、内容及要求,做好实习准备。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实习地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树立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不准在实习操作过程中聊天、打闹、嬉戏,做到有组织、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要时刻注意人身安全,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学生要爱护和维护好实习场所的仪器设备和实习工具,对实习中因个人使用不当或不注意保管造成仪器、设备或工具损坏或遗失,要按照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要认真开展实习活动,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在完成实际操作的基础上要认真完成实习总结或报告,做好实习笔记。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发生擅自缺席、擅离实习场所、违反实习纪律或操作规程等情况者,视违纪情节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凡违纪者,均影响其实习成绩;凡受处分者,本次实习成绩不合格。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一般根据学生技能操作、成果、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及实习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等级划分标准为:90 分以上为优;80-89 分为良;70-79 分为中;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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