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字〔2018〕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和创新的能力。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综合要求
第三条 根据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各学院(部)应组织教师、实验室人员制定科学的、完整的实验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经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并在院(系)存档。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如下:
(一) 实验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依据,凡培养方案设置的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二) 实验教学大纲要严格依照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其中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总学时、实验总学时要与培养方案保持一致。
(三)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
1.实验的类型(演示、验证、综合、设计或其它类型)与任务。
2.实验教学内容、学时分配及要求。
3.实验预习和实验报告的要求。
4.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百分比。
5.实验课程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6.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
7.实验成绩的考核方法及评定标准。
第五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选用与编写要求
(一) 无论是课内实验课,还是独立设课的实验课都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二) 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需经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共同讨论,并经院、系领导审定后方可使用。
(三) 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的范围。
第六条 实验执行计划和实验开出情况
(一)各学院(部)将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到各学院(部),落实实验指导教师,每学期末完成实验项目安排工作,并填报《北京农学院各课程实验执行计划》(附件1),于每学期末最后一周交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二) 在填报实验执行计划时,实验项目名称及实验学时分配要与相应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保持一致。
(三) 实验执行计划应将开课时间、实验内容、实验地点、学生人数、任课教师等内容一一列出,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实施。
(四) 实验执行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实验内容,减少实验个数、实验时数。实验完成后要填写《北京农学院各课程实验开出情况一览表》(附件2),每学期期末汇总后交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五)独立设课的实验,还需根据课程要求进行课程档案的建设。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确定,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提前向各学院(部)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部)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实验教学安排应保证基础实验单人单组,独立操作;专业基础课实验1-2人一组,专业课实验2-4人一组。某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院、实验中心(室)应尽量增加实验的轮次,使学生有更多的实际操作机会,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式教学。
第十条 学院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一条 学院应积极推行实验室开放,建立内容较为丰富、形式较为多样的开放实验项目库,激发学生参加自主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二条 学院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学建设计划,不断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项目,努力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学院应按时完成《北京农学院各课程实验执行计划》和《北京农学院各课程实验开出情况一览表》的填写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应将学生实验报告保存三年及以上。
第四章 实验课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主要由理论课任课教师和专职实验课教师担任,实验技术人员可作为辅助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 实验课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本专业实验技术及动手能力,熟悉实验室的设备情况。
(二) 新到实验室工作的教师,要协助指导本门实验一轮以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初次指导实验或开新实验的实验课教师必须在实验室试讲试做,经系组织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三) 为使实验教学与相应的理论教学配合进行,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主讲教师应与实验课教师密切合作,参与本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对所任课程每个实验项目要参与一次以上实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 并协助做好实验准备、仪器设备调整以及实验材料、工具等准备工作,以保障实验的顺利进行。
(二) 实验课开始前,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
(三) 实验课开始,首先扼要介绍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语言要求精炼,占用时间不可太长。
(四) 实验过程中,要启发引导学生自主实验,注重培养学生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纠正或令其重做。
(五) 实验结束后,要对每组学生的实验数据与结果进行检查。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六) 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 认真批改每一份实验报告,严格按成绩考核标准评定成绩,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一律退回令其重作。教师批改实验报告时一律使用红笔改正错误、注明成绩和批改日期,作为实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用先进的实验教学手段,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任课教师提前做好课前实验用品、实验材料、仪器设备以及相关准备工作,并在任课过程中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实验项目;认真填写《北京农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附件3)、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卫生、仪器设备维护与使用等各种记录,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五章 实验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免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实验前要认真预习实验内容,书写预习实验报告,明确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实验原理、操作步骤和方法。了解、熟悉仪器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在指导教师讲授完毕,学生应明确本次实验各项要求,并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开始实验。未经教师允许,不得开始实验和动用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和各种实验用具等。
第二十二条 应认真、细致地按照规定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任意做规定以外的实验。实验所得数据与结果,应如实记录和分析,不得弄虚作假。实验结束时,实验记录、结果交教师检查,不合格者要重做或补做。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独立完成实验报告,统一用实验报告纸书写,书写要整洁,结果分析要严密。农、工、理科类专业实验报告至少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与材料、实验原理、实验步骤与数据记录、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经、管、法、文以及计算机类实验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如发生问题(仪器设备等损坏、失控、冒烟、起火或其他事故)应及时报告,并及时采取正确有效措施排除和制止。如不及时报告,造成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凡人为损坏或遗失仪器和设备、用具及器皿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严禁私自带走实验室内仪器、设备、试剂、实验动物、实验材料、标本及各种物品。按要求在实验室外进行实验时,所需物品必须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同意,核实登记后方可带出室外,用后认真核对数量,检查无误后交还。
第二十六条 实验用易燃、易爆、有毒、强酸、强碱及贵重试剂,必须在指导教师和实验员的指导下使用。实验产生的废液、废渣按要求倒入相应的收集器皿中,不能随意倒入水池。不能随意废弃危险化学品。凡重点防护实验室或实验场所,非实验时间,除本室工作人员外,严禁任何人随意进入;实验时间内,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二十七条 爱护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具,节约使用实验试剂和材料,不准乱拿乱用。每次实验结束后,要彻底检查、清理仪器设备、整理(包括清洗)各种实验用品,放回原处,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关好水源;切断电源。做好实验室清洁卫生后,经教师、实验员检查,确认无失,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六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含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内容应符合实验课程大纲的要求。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实验操作、实验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的具体程序、要求、归档等工作参照《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农校发〔2017〕72号)中有关课程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并经实验指导教师批准的实验课程,实验室应安排时间进行补做。由于旷课而缺做的实验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实验管理水平的有利措施。各教学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价工作,认真听取专家、学生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评价过程要做好书面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应集中开展一次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要及时掌握实验开出情况,了解实验中设备、环境条件等出现的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农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教字〔2004〕第1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农学院各课程实验执行计划一览表
附件2:北京农学院各课程实验开出情况一览表
附件3:北京农学院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
北京农学院教务处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