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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12-06 】

北京农学院教务处文件

教字〔2019〕108号

北京农学院“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以下简称“实培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京教高〔2015〕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高〔2015〕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培计划”坚持以“开放共享、实践创新、注重特色”为原则,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体系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实践育人综合改革。

第三条“实培计划”主要包括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北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三部分,项目类型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教委发布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采取“双导师”制,主要是遴选优秀学生进入中国科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等国内知名科研单位接受科研创新训练,以毕业设计(论文)为载体,为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搭建平台,学生在校内导师和科研院所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增强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

第五条 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主要是通过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风投机构等优质创业资源,遴选优秀学生进入创业实践场所,以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为目标,为学生创业能力培养搭建平台。

第六条 北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采取“双导师”制,遴选高年级优秀学生进入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工程教育实践基地等校外实践教学场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让学生在真实环境中锻炼实践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对“实培计划”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管理职能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项目的申报遴选、执行过程管理、经费执行进度监督、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过程管理、成绩评定、成果验收、绩效评价、案例提炼、项目总结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征集遴选主要采取学生与校内外导师共同参与选择、学院审核、学校评审推荐、市教委统筹认定的方式进行。为确保项目完成质量,每名学生只能选择一个项目,每位校内导师最多只能指导3名学生。

第十条 项目指导教师。“实培计划”项目均采用“双导师”制,每个项目须有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和一名校外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要求认真负责、学风正派、治学严谨,能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有较强的对外合作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遴选。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并发布“实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按期提交相应项目申报材料。教务处汇总整理各二级学院推选项目,并根据市教委相关要求和额定名额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遴选项目公示后上报市教委。经市教委批准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 上一年度“实培计划”项目未按期完成、中途撤销或经费支出不符合规范等项目负责人,禁止下一年度再次申报“实培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后,毕设类项目学生应及时按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并按北京农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要求。科研训练项目学生应及时按项目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校、企指导教师应恪尽职守,担负起指导的责任。学院要担负起监管的职责,对实施过程中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与校外合作单位签订协议及制定项目方案,其中:

“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合作单位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的责任义务、双方教师指导职责、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内容和所应达到的水平程度、预计成果、知识产权及学生安全管理等事宜。

“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需与校外合作创业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 需与校外合作单位沟通协调,双方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

“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和“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按照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二级学院应对该类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在项目执行中期,二级学院应对该类项目组织进行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

“实培计划”项目进行结项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项目负责人要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2.实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3.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未按期完成或申请延期结题的“实培计划”项目不得申请优秀项目案例评选。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

项目一经确立,不能擅自更改项目名称、更换项目学生。若无故进行变更、对项目研究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指导教师及项目学生的责任,直至停止经费支持。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变更的,需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教务处存档。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实培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按照《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高〔2015〕11号)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标准及支出范围:

(一)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给予理工类6万元/人/年、文科综合类4万元/人/年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向中科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购买服务,购买服务协议中明确经费用于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相关指导、耗材管理、学生补助等。

(二)北京市大学生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给予理工类2万元/项/年、文科类1万元/项/年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校外指导教师酬金,以及高校向校外创业孵化器、创业型企业购买服务。

(三)北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给予理工类2万元/项,文科综合类1万元/项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实训耗材、学生实践补贴、校外导师指导、实践过程所需后勤保障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报销发票须学生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教务处负责人三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学校有权冻结未使用经费或追缴已拨付经费,对主要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此类项目的资格:

(一)执行不力,无故延期,致使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

(二)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四)违反学术诚信,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成果用于发表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年“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大学生毕业设计(科研类)项目资助”、“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毕业设计(创业类)项目资助”、“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实培计划科研训练计划深化项目资助”字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文件公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要求执行,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教务处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