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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本科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7-0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对应用型人才培养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强化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支撑,提升基地建设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培养基地,主要是指学校或各二级学院与相关企业、科研院所或地方政府部门等单位协同共建,用于本科生专业综合实习的本科生人才培养场所。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要聚焦学校“高水平应用型”办学定位和“都市型现代农林高等教育”办学特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有效支撑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对高质量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通过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进学校与地方、院所、企(事)业等单位育人资源开放共享,搭建校企、校研、校政、校校等多类型协同育人渠道,推进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满足学生多元化发展需求,强化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就业针对性,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建立原则

第五条 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依托单位必须是有一定的生产或科研规模,能相对稳定地接收相关专业学生进行综合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等。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企业应规模较大,技术先进,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先进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信誉。

2.与专业对口,能满足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对实践教学的需求,有力支撑专业人才培养。

3.能够配备相应的技术或管理人员加强对本科生实习过程的指导与管理,保证实习质量。

4.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基础条件设施。

5.与学校或学院(部)有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合作相对稳定,原则上每年每次能够同时接收5名及以上学生同时开展实习。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在建立的科研基地、研究生校外人才培养基地或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中,择优发展建设为本科生校外人才培养基地,构建“产学研”人才培养一体化体系,充分发挥科研反哺教学功能。

第七条 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应本着双方“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双方受益”的原则。学校可利用人才培养基地依托单位的丰富实践资源,为本科人才培养、就业以及教师科研合作、成果转化或挂职锻炼等方面搭建平台。人才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则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优势,在技术研发、人员培训以及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第五章 建立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 人才培养基地的建立原则上应遵循下列程序:

1.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需由学院统筹建立,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拟定建设规划,对拟设立的人才培养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并与基地依托单位进行协商,洽谈有关事项,达成建立人才培养基地的初步意向。

2.学院拟建立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需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填写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申报表(附件1),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由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3.经批准建立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由学院与联合培养基地依托单位正式签订“北京农学院本科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培养目标、内容、人才培养基地与有关学院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有效年限等合作内容。“协议书”一式3份,教务处、学院和校外实习基地各保存1份。

第九条 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名称统一规范为“北京农学院本科校外人才培养基地”。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可申请挂牌。

第十条 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根据学校要求统一定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北京农学院本科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名称。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基地由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建设,每个基地需明确双方负责人,在保证实习任务完成的基础上,紧密围绕高水平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纳入“产学研”一体化体系,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形成互利互惠的创新型共同体。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队伍由学校教师和基地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各学院要择优组建校内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创造条件促进校内外指导教师交流,不断提升实习教学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六章 人才培养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管理职能由教务处实施。

第十四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制订人才培养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并配套相关建设资源;指导、评估检查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协调处理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要求,做好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培养基地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示范与引领作用。各学院要结合专业综合实习安排,定期对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做好实习基地与实验室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每年至少组织1次院级层面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会。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各学院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情况开展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校进行公开。对于考核优秀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学院将予以公开表彰,并在经费、政策等方面重点给予建设支持。对在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存在重大不足或缺陷的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人才培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考核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不到位、连续三年不选派学生实习的基地,将自动剔除基地名录,学院再次选派学生实习之前要报送教务处重新评估与审批。对协议到期的人才培养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教字〔2012〕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