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北京农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20版),进一步优化“3(4)+1”人才培养模式中“1”部分的实施,保证专业综合实习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综合实习作为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学生深化课堂教学,进一步了解社会与接触生产实际,以及获取和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对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专业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范,充分考虑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与新农科、新工科、新文科建设要求,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层次鲜明、类型丰富的实践教学体系,着力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培养多学科交叉的高素质复合应用型农林人才。
第二章 实习安排
第四条 根据“3(4)+1”人才培养模式中“1”部分的实践教学安排,在第7(9)学期和第8(10)学期分别安排毕业论文(设计)和专业综合实习各一个学期。
第五条 在具体安排“1”的部分时,各专业既可以利用一年时间把毕业论文(设计)与专业综合实习结合起来,也可以把毕业论文(设计)和专业综合实习分开来执行,具体方式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专业综合实习原则上是在校外实验室、实践基地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完成,主要进行专业和行业相关技能训练,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提高专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七条 原则上每一名学生均要连续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校外实习。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是实习管理的主体,成立校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专业综合实习运行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
常务副组长:教务处处长
副组长: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工作副处长
成员:各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系主任、校院两级督导、教务处相关科室人员、教学秘书。
第九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习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1.制订全校实习的总体规划、基本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2.审批各专业的实习方案和实施细则。
3.对实习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4.对全校实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和宏观管理。
5.参与处理与实习有关的各种重大事件。
第十条 各学院是实习管理的主体,要按照学校关于实习的总体规划、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切实抓好实习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职责包括:
1.成立院级实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实习工作。
2.组织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实习的形式和内容、目的与要求、组织领导、指导教师、地点、时间和考核方式等。
3.实习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包括实习前动员、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安排、实习时间与地点的落实、实习内容和效果的检查监督,以及突发意外情况的处理等。
4.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工作总结与经验交流,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上报等。
5.建立与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和方向相匹配的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并加强基地管理与建设,提升实习基地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支撑。
第四章 实习运行
第十一条 教务处、各学生所在学院、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保障实习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实习工作开展前一学期,各学院要确定校内外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实习时间与地点,由学院、实习单位和校内外指导教师共同制定下一学期实习计划与实习内容,实习计划经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审批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实习工作正式开展前,学院应组织实习校内指导教师和学生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解读实习工作方案与实习内容,并进行必要的实习教学纪律与安全教育宣讲。
第十四条 实习过程中,学院要与实习单位紧密协作,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并定期开展实习检查。教务处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相关校领导、教务处领导班子、学校教学督导组等人员开展实习检查;各学院负责组织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系主任、学院教学督导等每两周检查本学院实习一次。
第十五条 实习过程中如遇突发意外情况,学院应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并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各学院要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判与实习总结工作。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专业综合实习实行“双导师制”,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实习的各项工作。校内指导教师为指导学生开展专业综合实习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校内指导教师必须由讲师或相当此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学院应指派具有丰富实习指导经验的教师共同指导。指导教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九条 校内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指导教师应服从学院和所在系的工作安排,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依据实习大纲,与实习单位共同研究拟定实习实施计划。
2.指导教师必须参加专业综合实习动员会,并协助、配合做好学生专业综合实习的动员工作。学生实习第一天,校内导师应亲自送学生进驻实习点,与校外指导教师做好对接,安排好学生实习内容。
3.在实习期间,指导教师每两周要至少去实习点一次,每周要通过电话、视频或电子邮件与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实习状况和生活状况以及实习基地对学生的反馈,做好实习指导工作记录(附件1);与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指导教师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工作,造成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重点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检查学生的生活区域、工作区域是否有安全隐患,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和指导,强化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关心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及时了解学生的诉求,并及时给予解决。
5.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矛盾,以免激化。
6.指导学生撰写“实习记录表”(附件2)和实习报告,并及时检查和评阅。
7.积极配合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实习的检查工作,实习结束后认真参加实习总结会,听取每位学生实习汇报,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应选聘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的研究人员、技术骨干或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校外指导教师的职责
1.与校内指导教师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学生培养与考核方案,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本着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尽可能地为学生安排贴近专业需求、内容丰富饱满的实习活动。
3.对学生严格要求,进行正面引导、教育与规范的训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多检查、多提醒、多督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每周与校内指导教师沟通交流,反映学生的实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
5.实习结束时,填写“学生实习考勤表”(附件3)和“实习鉴定表”(附件4),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校内指导教师。
第六章 实习学生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本科生必须参加专业综合实习,服从学院安排,到学院分配的实习基地开展实习,按要求完成实习各阶段任务,不得免修。实习开始前,须签订与学院、基地的三方协议。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遵守实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按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因事、因病请假需填写“北京农学院学生实习请假申请表(附件5)”,上交基地指导教师审批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缺勤。
第二十四条 完成至少3个月的专业综合实习,不足3个月的,要根据基地需要在周末补全或延长实习期限。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乘坐交通工具的安全,保管好个人的财物,注意饮食卫生,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尊重实习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商业或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主动与校内外指导教师沟通,反馈实习进展与收获。遇到困难及时寻求指导教师帮助与指导,共同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按要求参加实习考核,每周如实填写“学生实习记录表(附件2)”;实习结束后,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书面实习报告。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综合实习作为一门必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管理要求一致,对学院、指导教师、实习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要求的,按照相关教学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和指导教师布置的作业,提交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专业综合实习考核形式,由各专业结合第七(九)、八(十)学期具体组织形式确定,并体现在上报的实习计划里。考核内容主要包含实习单位提供的“实习考勤表”、“实习鉴定表”,学生提交的“实习记录表”、“实习报告”和最终实习汇报等材料。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相关专业的评分细则与标准考核学生的专业综合实习,并给出相应成绩。
第三十一条 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实习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实习考核资格;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需重修。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系)在实习结束后,进行实习总结与交流,收集并上报学院“学生实习记录表”、“指导教师工作记录表”、“实习考勤表”、“实习鉴定表”、学生实习成绩等相关考核材料,以上材料由各学院汇总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