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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条例(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4-0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教学资源配置,规范本科教学实验室设置,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形成本条例。

第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隶属学院(部)或依托学院(部)管理,主要开展本科实验教学、创新创业(含第二课堂、学科竞赛等)实验、科研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要满足本科人才培养的实验教学需求,努力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应用型农林人才,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设置

第四条 实验室设置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开放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建设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依据专业及课程组(群)特点和分类,原则上各学院(部)设置一个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实验中心下设功能实验室(实验教学平台)。

第六条 实验室按课程属性分为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基础实验室按专业类设置,专业实验室按专业或课程群设置。

第七条 实验室设置的条件:

1.有完善的建设规划和长期稳定的实验教学任务,有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2.配有能够满足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人员、实验用房、仪器设备、基础设施以及环境条件。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

4.具备开放的条件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实验中心负责提出,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协助教师制定实验实习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教学资源建设。

第十条 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前准备,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课程建设与发展需要,吸收教学和科研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比例,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检修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进行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开发利用,积极研制新实验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发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求,按时完成各类实验室或实验教学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部)、实验中心三级管理体系。校级管理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校领导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根据管理职责进行归口管理。教务处是实验室设置和实验教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部)实验室工作由教学副院长负责,实行学院(部)领导下的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

2.组织、督查本科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和完善实验教学的各项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三章中所列的各项基本任务。

4.组织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

6.负责各级实验中心的日常工作、建设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院(部)主要职责:

1.制定实验室设置与调整方案、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效益考核等工作。

3.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确保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实验室主任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负责各级实验教学中心的日常管理、建设与年度考核工作。

5.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制定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和实验室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实验中心主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部)提名,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发文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采取公开竞聘方式,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副处级及以上任职经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国家级和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常务副主任应为高级职称,副主任应为中级及以上职称。主任原则上由二级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至少要有1名实验系列人员。4个专业以上最多可设置3个副主任(含常务副主任),4个专业以下的设2名副主任(含常务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原则上应为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应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实验系列人员,一般设置1名副主任,4个专业以上最多可设置2名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责任津贴按照学校人事处现行津贴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副主任不得兼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实验中心)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1.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4.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中心工作任务,总结实验室工作,按时报送各类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

5.组织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不断的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教学改革和科研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手段,改进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的比例。

6.注重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实验方法和科学实验技术。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农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院发〔2009〕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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