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严格调(停)课审批备案程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各类课程。
第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表足时按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批准及教务处备案,不得随意对上课时间、地点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停课。
第四条 停课指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而暂停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应首先申请相互调课或安排教学团队/同课程组教师代课。代课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不需再办理调停课手续,但应由开课单位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任课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课:
(一)因参加重要学术会议或者学校安排的进修、调研、学习和重大事务等活动不能上课;
(二)因病或遇重大变故、紧急情况等突发事件不能上课;
(三)其他确属需要调课的;
以下情况不允许调课:
(一)开学后前两周的课程;
(二)除特殊情况外,法定节假日放假前、后一天的课程;
(三)因私事或校外兼职(兼课)需要调(停)课。
第七条 调、停、补课程序
(一)申请调课的任课教师须提前两个工作日办理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诊断证明等,经开课单位、教务处依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因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而无法及时办理调课手续的任课教师,应至少在上课前一小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开课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其他人代办手续,事后再由任课教师本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凡属相互调课的,由主动提出调课一方填写调课申请表,非主动调课的一方同意并签字;凡属代课的,由被代课一方填写代课申请表,代课方同意并签字。
(四)经批准的跨院(部)课程的调(停)课,由开课单位提前通知学生学院教学秘书,再由学生学院教学秘书通知相关学生,其中,公共选修课的调(停)课还需由开课单位在信息平台发布调(停)课通知;其他经批准的课程调(停)课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通知相关学生。
(五)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按学校通知执行,无需另外办理调(停)课手续。
(六)因调(停)课而缩减授课时数的课程,需同时办理补课手续,跨院(部)的课程的补课安排,由开课单位提前通知学生学院教学秘书,再由学生学院教学秘书通知相关学生,其中,公共选修课的补课安排还需由开课单位在信息平台发布补课通知;其他经批准的课程的补课安排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通知相关学生。
第八条 调课率
调课率直接影响本科教学秩序和课程教学安排,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
开课单位应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开课单位每月的调课学时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该学期开设课程总学时的2‰。教务处对学校调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定期通报,调课率较高的开课单位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超过规定范围的一律不再批准调课。
由教学团队或课程组其他老师代课的,以及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全校或局部停课的,不计入调(停)课总次数;因季节、气候、条件等非主观原因改变授课计划、教学内容,从而需要改变教学时间、地点的,须履行调(停)课手续,但分别统计调(停)课次数。
第九条 对未在教务处备案擅自调(停)课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学校依据《北京农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处罚。教务处统计的各开课单位停、调课学时将作为考察评价各开课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关于课程表调整与管理的规定》(教字[2004]第113号)作废。
北京农学院教务处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