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本科教学排课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0-16 】


教字2021〔38〕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学活动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充分合理地利用和配置教学资源,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组织与实施,保障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完成,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计划实施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修业年限、课程设计(含课程性质、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第三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开学初,院(部)应按教学计划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本单位各年级、各专业下学期开课计划,认真核对下学期开课计划中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信息,确保无漏开、重开课程,组织、指导学生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

(二)院(部)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定后的教学计划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核定后的教学执行计划正式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教学单位在2周内落实完成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包括起止周次、任课教师、教学场地类别、考试方式等。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教学计划中所列各门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执行过程中若需要调整,应由学院(部)提出教学计划调整方案、经过组织论证后严格按照程序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课表编排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教学资源,协调各教学单位教学需求。各教学单位在教务处统一组织和要求下根据教学任务科学、规范、合理地进行课表编排,确保课表的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课表编排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以教学任务为依据,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同时确保每学期平均周学时科学、规律、均衡地分布,避免一个学期内“先紧后松”或“先松后紧”的现象出现。

第七条 我校实行全天排课制度,每天按5个时段、10节课编排课表。上午包含第一、二时段(第1-2节和3-4节),下午包含第三、四时段(第5-6节和7-8节),晚上包括第五时段(第9-10节)。

第八条 合理分配课时。除课程有特殊要求外,超过36学时(含)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全学期讲授,低于36学时的课程可适当安排集中或单双周讲授,周学时一般不超过6学时。

第九条 理论环节周学时超过4节(含4节)的课程原则上按两个时段且至少间隔一天安排教学;周学时3节的课程原则上允许3节连排,并安排在下午。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课程。

第十条 部分课程如因授课内容或性质等原因确需每周学时超过6学时或4节连排,需由开课单位在每学期排课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一条 课表编排时,要充分利用每天上午教学资源,紧凑安排课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安排在白天,公共选修课安排在晚上。

(二)课表编排依次按照理论环节、实验环节、实践环节的顺序进行,其中理论环节的优先顺序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实验环节的安排以此类推,优先安排基础课实验环节,其次安排其他课程实验环节;最后安排公共选修课实验环节及实践环节。

(三)课表编排基本原则:先排课的单位(涉及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单位)在白天各个时间段内均匀排布相关课程;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以上午排课为主,体育课、实验课以下午排课为主,公共选修课以晚上排课为主。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部)教学秘书在排课初期与教务处共同协商解决。

(四)如部分课程因教学资源或季节受限等原因确需调整上下午授课时间的,开课单位可在每学期排课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 教学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充分利用教室、实验室资源,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根据课程性质、教师及教室资源等因素对教学计划内各门课程统一制定合班标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首先服从学校教学任务的安排。确认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不得在教学任务表上标注上课时间要求。若确有特殊情况,任课教师需向所在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核签字,由学院(部)进行内部协调解决;如在学院(部)内部协调无法解决,学院(部)教学秘书将申请提交教务处,由学院(部)与教务处共同协商解决。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应申报及审批手续的课程,课表一经发布,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农学院教务处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