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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学生选课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6-19 】

教字〔201345

 

北京农学院学生选课细则

 

 

 

为了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做好学生选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课原则

1.指导性教学计划是选课的重要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不办理选课,学生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到课表指定教室上课。

2.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学生可结合本人的能力与志趣,按规定的学分要求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修读先修课程,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3.按照学生培养方案的要求,(1)我校2010级本科学生培养方案要求学生最低选修23 学分(五年制为27 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学生在“都市型现代农业”、“素质教育”、“卫生与心理健康”、“科学研究方法”、“信息与生物技术”5 大模块中,至少选修6 学分以上;要求农、工、理科类专业学生在公共选修课中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课程6 学分以上;文、经、管、法类专业学生在公共选修课中至少选修自然科学及本专业门类之外课程6 学分以上。(2)我校2011 级及以后的本科学生培养方案要求学生最低选修15 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根据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需求设置“大学生考研模块”、“大学生村官模块”、“大学生创业模块”等系列课程与模块课程,选择上述模块学习的学生,应完成模块内的规定学分(一般为6 学分)。加强文、理交叉渗透,农、工、理科类专业学生在公共选修课中至少选修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课程6 学分;文、经、管、法类专业学生在公共选修课中至少选修自然科学及本专业门类之外课程6 学分。

4.学生首先应确认本学期本专业开设必修课、专选课的门数、学分、上课时间及地点,然后再对公共选修课进行选课,不能与必修课、专选课上课时间相冲突。

5.学生必须采用网上选课方式进行选课。

二、选课程序

学生每学期的选课按下面安排进行。遇特殊情况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一)准备阶段

1.每学期第14 周左右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开课目录(包括实验、实践环节)、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及教室容量。

2.在此之后一周内,由导师(或班主任)、任课教师及有关教学管理人员,为学生进行选课咨询,在此过程结束之前,学生应对自己下学期所选的课程做到心中有数,并至少准备好两个以上的选课方案,为正式选课做好充分准备。

3.导师指导学生选课时应注意:

①处理好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对低年级学生尤其要注意打好扎实基础,适当控制选修的学分数。

②处理好课程间的关联性和系统性。

③处理好学习的质和量的关系。在选课时不要单纯追求学分数,而要注重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发挥自身的特长和爱好,以及能力培养。

(二)选课阶段

1.每学期第15 周进行必修课和专选课的选课,时间为1 周。

2.本科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始进行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公共选修课的选课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的16 周左右进行。

3.公共选修课采取网上选课方式,所有选课要求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不能由别人代替选课。学生应该严格按照选课时间进行选课,并随时关注网上课程调整情况和相关通知,选课结束,所选课程固定,不能更改。

4.  体育课是必修课,学生必须在前四个学期修完四门体育课程。第1 学期的体育课程,学生名单系统自动生成,第2-4学期采取网上选课方式,学生必须按规定在网上进行选课。未选上课的学生、选上课不及格的学生须在相应学期的前两周内办理重修手续,开学两周后,学生名单固定,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三)公布选课结果阶段

选课结束前,学生要提前到网上去查看自己的选课结果,开课第二周后,学生名单固定,学生未去上课,学分为0。其他具体实施细则由教师自行安排。

三、选课管理及有关处理办法

1.学生必须认真对待自己选修的课程。教务处选课活动结束后,不能退补选。

2.为了合理分配学生的学习内容,对学生每学期的选课数量进行控制,我院各专业教学计划平均每学期开出22 学分的课程,要求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总学分数最高不得超过30 学分,最低不得低于16 学分。

3.为进一步扩充与加强优质公共选修课的数量,我校开设网络公选课程,每位学生限报一门,多学期累积选报网络公选课不超过3-4 学分,网络公选课程选课容量每门不超过200 人。网络公选课有两次面授,其他为学生自学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和课程内容由课程教师来安排。

4.  为保障“3+1”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效果,考虑到毕业学年学生在校外进行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实际和毕业审核的时间要求,原则上学生应在2-6学期(动物医学2-8学期)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5.凡学生选修确定后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考核。学生选课名单确定后,学生未去上课,该课成绩记0 分或不及格。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6.根据教字(2009)第38 号文件,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30 人以上方能开课。

四、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务处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