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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3-1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的规范性管理,维护考核工作秩序,全面、科学、客观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北京农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课程考核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要求开展。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应围绕课程目标,确定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方式及成绩构成,并由任课教师在第一次授课时向学生说明。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包含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以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开展。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形成性评价,注重过程考核。过程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控制在50%左右,具体比例由课程组或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与特点确定。同一门课程的不同教学班成绩构成比例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 过程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特点选择,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可以测验测试、期中考核、实践考核、论文、报告、作业、课堂表现(含答问、讨论等)、考勤等方式开展,但考勤作为过程考核成绩的占比不得超过10%

第六条 期末考核是对课堂教学的达成效果的评价,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进行,采用笔试、面试、机试、论文(报告)、大型作业、实验操作、设计(作品)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必修课的期末考核原则上应采用笔试且闭卷考试形式,计算机类、艺术类和设计类等无法采用期末笔试考核的课程,由学院根据课程性质自主安排。

第七条 期末考核采取笔试形式的,笔试时长一般为110分钟/场,原则上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期末考试时间段进行。采取其他方式考核或更改考核时长的,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出卷

第八条 试卷命题可采用课程组教师命题、系(教研室)统一命题或学院(部)指派教师命题等方式。凡采用笔试考核形式的课程,必须同时出两套内容、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即AB卷),AB卷内容的重复率不超过20%;同一课程试卷内容与前两2年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命题教师不得将以往使用过的试卷再次用于考试。公共选修课如采用笔试考核方式出一套试卷即可。

第九条 试题难度要适中,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考察要求,兼顾学生对综合知识分析、运用能力的考查,适当增加一些具有难度和灵活性考查内容,以保证学生考试成绩分布合理。

第十条 试题题型要多样化,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证明题以及论述题等题型,客观题和主观题比例适当。

第十一条 采用开卷考试形式的课程,试卷内容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体现学生综合分析、深入思考性的内容,减少直接可照抄原文内容的题型或试题。

第十二条 制卷时必须使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模板。每门课程试卷存档时须同时提交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合理。具有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在参考答案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领导应加强对试卷内容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者重新命制。每门课程试卷均须经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及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核无误并签字确认方可提交教务处印制。如命题教师为学院教学副院长,相应审核确认工作由本学院(部)其他负责人替代。

第十四条 通过审批后的试卷交学院(部)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在考前两周送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存档、印刷。

(一)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务处在AB卷中随机抽取一套使用,并由教务处统一印刷,剩下一套试卷用于备用和补考。大学英语试卷,由基础教学部监督,在指定点印刷。

(二)试卷印刷完毕后,考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教学秘书或学院(部)委派专人至教务处考务办公室领回试卷及答题纸,并检查试卷印刷完整、质量和数量,确认合格后装袋领回。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五条 期末考试在教务处统一管理下,根据课程性质分别由学院或任课教师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

(一)全校性公共课和跨学院的部分学科基础课,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考试周进行。教务处将课程期末考试时间排定后,开课单位应按要求安排监考人员,并报教务处汇总。

(二)除全校性公共课和学科基础课外,其他课程考试由各开课单位自行安排。各开课单位自行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应与教务处统排的考试时间错开。在时间排序上,统排考试课程优先。

(三)各开课单位安排的课程考试,必须提前一周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考试前对学生进行参考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考前告知学生。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缺课学时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或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含)以上的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报本学院取消相关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本人。

符合免修、免考或缓考条件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用笔试考核的课程,各开课单位应根据考生人数合理安排考场。单个教室考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0人。考生人数在50人及以下的考场,应安排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50-80人的考场,应安排不少于3名监考人员。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应在考试前一周向本学院(部)派出的监考人员发出监考通知,并明确监考任务,确保监考人员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北京农学院监考人员守则》(附件1)组织考试,不得随意更改考场规定,擅自处理考场事务。

第十九条 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学校和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考试的组织情况和考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巡视。学校巡视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务处工作人员担任,各学院巡视员由院领导、教学秘书和学生工作人员担任。巡考人员要严格遵守《北京农学院巡考人员守则》(附件2

第五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一周内完成。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教师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随意给分,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评等现象。

第二十一条 凡一门课程有2名及以上教师任课,其试卷评阅工作应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批阅试卷时一律用红色笔进行。每道题目要有批阅标记。原则上采用扣分,扣分应写在扣分处的右侧,用负分表示。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失分。每大题的得分要写在题目左上角的得分栏内,然后再将每大题的得分记入试卷总得分栏中,统计出总分。各大题分数可保留一位小数,但总分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位,即试卷总成绩为整数。作弊考生试卷不予评阅,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三条 试卷批阅时卷面要保持整洁,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不得随意涂抹;批阅原则上逐题进行,不得对试卷无任何批阅直接给分。如在批阅过程中出现误判,评阅教师应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全名。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要对试卷的评阅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并在对应栏目中签全名。

第二十五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填写《试卷分析》和《课程小结》(补考除外)。试卷分析报告应包含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分布和考试方式方法改进等方面的总结和分析。课程小结应包含教师对教学内容安排的分析、考试综合成绩的分析、课程改革分析、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一周内通过网上成绩登录系统提交成绩。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绩,需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汇总审核后报教务处办理延迟网上提交成绩时间,但最晚必须与下学期开学前完成。对不按规定时间在网上提交成绩的,造成后续相应教学任务无法开展或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成绩提交后需修改成绩,均需阅卷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向所在学院提出成绩更改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应在教务管理系统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查卷。

第二十八条 成绩登陆完毕后,各学院()系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要进行审核确认,如发现某门课程考试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要及时给予关注。要聘请当学期不参与命题的该课程任课教师或督导专家,对考试试卷及学生成绩情况做出客观分析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反馈给命题教师和所在教研室,督促其制定改进的方案。对存在较大异议的,报教务处研究解决。

第七章 试卷保存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所有学生期末考试试卷、小学期试卷和补考试卷应在规定时间内存放到学校试卷库进行统一保存管理。每学期期末考试试卷入库截止时间为考试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周五下班前。每学期补考试卷入库截止时间为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周周五下班前。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试卷入库工作由本学院(部)教学秘书统一进行。试卷袋要按《北京农学院试卷保存登记表》(附件3)中的顺序存放在指定档案柜并锁好柜门,同时向教务处考务办公室提交《北京农学院试卷保存登记表》,并做好出入库登记。教务处考务办公室对数量进行复核确认后,入库工作方可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的试卷在入库前要自行检查以下项目:存档的试卷袋封面、封条相应栏目等填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试卷袋内应包括A/B卷空白卷、学生答卷、成绩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报告和课程小结;需签字的地方须手签,不可用手签章代替;要求盖章的地方必须盖章;试卷袋编号应写在试卷袋底部“学年”“学期”的左侧,编号统一用黑色记号笔标记,编号要求与《北京农学院试卷保存登记表》(见附件3)中的“序号”一致。

第三十二条 采用机考方式的课程要将考试试题、成绩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和学生答题卡等材料刻成光盘入库保存;采用作品、设计等方式考核的课程可将学生作品拍照,刻成光盘保存,或将学生作品整理成册装入试卷袋,同时要有成绩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 试卷保存期限四年(动医专业保存五年),到期试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上交销毁。

第八章 重修、补修考核与补考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校公选课除外),可参加课程补考或重修;未修读的课程,应补修后再参加课程考核。重修、补修的管理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不及格课程(含重修课程)补考次数、时间安排与成绩登录标准按照《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课程期末考核(含重修、补修)旷考、作弊或考试违规受处分以及被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考教师要遵守《北京农学院监考人员守则》,学生应遵守《北京农学院考场纪律》,积极维护课程考核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课程考核工作中,教师若有违规行为,按《北京农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学生若有违纪行为,按《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北京农学院试卷管理规定(修订)》(教字〔2018116号)和《北京农学院关于强化考试纪律和考务管理工作的规定(修订)》(教字〔201761号)作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