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以农为本,以农学、工学、管理学学科门类专业为主体,同时适度发展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宏观控制专业设置总数和招生规模,在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指导下,科学规划学校学科和专业结构体系,以保证本科教育健康发展,稳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第四条 专业建设规划要适应国家和北京市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有相应学科支持并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发挥学校优势,办出专业特色。专业的总体布局和结构应体现农业院校的特点,符合学校的定位,突出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在行业或地区有一定影响的优势或特色专业。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专业设置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七)专业申报的具体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 专业预备案制度
新增专业须提前一年进行预备案,提交增设专业理由和基础等材料,第二年方可正式申报。正式申报备案的专业须与预备案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 专业设置工作程序
(一)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发展规划制定专业建设规划;
(二)学院根据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对拟增设专业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了解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进行人才需求预测;
(三)学院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设置论证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论证,每年12月31日前向教务处提交增设专业的申请;
(四)教务处审核学院的申报材料,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上报。第二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
(五)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网站公示期满后,学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如决定继续申报,将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专业设置上报材料要求
学院申请设置专业,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学院申请增设专业的请示;
(二)校内外论证材料(含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纪要);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申请表包含以下内容:学校基本情况表,增设专业基本情况表,申报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及课程基本情况表,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教学条件情况表,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意见表等。
第九条 专业方向设置与申报
设置社会发展急需、已具备培养条件的本科专业方向,申报程序同第七条(二)、(三)条款。教务处审核学院的申报材料,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次年即可招生。
第十条 专业恢复程序
恢复专业程序同第七条(二)、(三)条款。教务处审核学院的材料,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次年即可招生。恢复专业由教务处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合并、限招、暂停招生与撤销
(一)学院根据其所设专业办学的实际情况,如社会需求发生变化、专业毕业生供过于求或办学条件发生变化、教学质量达不到人才培养标准等情况时,向学校提出专业合并、限招、暂停招生或撤销的请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三)凡合并、限招、暂停招生、撤销的专业由教务处向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新办专业的建设与评估
第十二条 新办专业是指毕业生不足三届的专业。为加强新办专业的建设,充实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要加大对新办专业的建设与投入,定期进行专业建设工作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新办专业所在学院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应按照专业发展规划进行师资引进、储备与培养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加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有足够的专业教师投入教学工作;加强实验室和教学基地等实践教学条件的建设;保证教材供应,特别是要组织好目录外专业的教材和实习指导用书的编写;健全教学文件(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毕业设计要求等)。
第十四条 开办费用采取申请专项经费、学校对新办专业的投入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
第十五条 对新办专业教学质量进行追踪评价,定期调查学生对教学质量满意度。各有关学院在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上要及时掌握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动态和有关信息,加强人才需求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进行工作调整与改进。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专业设置与新专业申报、建设的校级管理部门并负责该项工作的检查与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人事处根据新专业申报与建设所需师资力量,保障师资引进和储备,完善新专业教师培养体系,提升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新专业申报和建设,制定相应国有资产配置方案,保障新专业的实验实践等办学条件。
第十九条 各学院根据自己的学科专业发展建设规划,认真落实专业建设职责、任务及年度工作目标,健全学院学科专业管理体系。要高度重视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发展,并作为专业设置与建设的依托,积极推进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控管理办法(试行)》(教字〔2021〕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