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精神,深入推进我校获批国家级和北京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内涵建设,发挥绩效考核在统筹推进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中的导向作用,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绩效考核与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特色发展、绩效导向、提升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获批国家级或北京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专业,其它专业建设绩效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一流本科专业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一流本科专业绩效考核、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是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加强组织保障,营造良好建设环境;一流本科专业负责人和所在系系主任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专业建设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和赋分标准
第六条 一流本科专业绩效考核与评价主要从专业定位和特色、专业建设举措、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学成效等方面开展。
第七条 专业定位和特色、专业建设举措、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四项内容每项赋分10分,教学成效(包括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评选及竞赛、课程与教材、实验和实践教学、教学改革项目、学生培养成效)赋分60分,总分100分。
第八条 一流本科专业绩效考核得分根据考核赋分标准进行计算。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一流本科专业年度绩效考核时间从当年十二月开始至次年三月结束。
第十条 一流本科专业年度绩效考核程序:
(一)绩效评价。各一流本科专业按规定时间填报“北京农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报告”(附件1)。
(二)教务处组织评审。依据“北京农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年度绩效考核专家评分表”(附件2),组织专家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成效进行评价,得出一流本科专业年度绩效评价总分。
(三)结果公布。绩效考核工作组将初步考核结果反馈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绩效考核工作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由绩效考核工作组裁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对数据虚报、填报不实的专业,教务处责令二级学院更正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综合评价得分在 85 分(含)以上;
良好:综合评价得分在 70 分(含)以上 85 分以下;
合格:综合评价得分在 60 分(含)以上 70 分以下;
不合格:综合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
第十三条 一流本科专业绩效考核结果纳入二级学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动态调整下一年度资金支持力度,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专业,减少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