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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2-10 】

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教字〔2018〕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和发挥广大师生教与学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和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保证和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促进教育教学水平与质量的不断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的管理及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学校围绕高等教育教学面临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每2年发布一次校级教改项目申报指南。校级教改项目以“单位申报、专家审核、择优立项、重点支持”为原则,每2年申报一次。

第四条 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须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能力,且申报人作为负责人的其他校级教改项目已经全部结题。

(二)项目选题要围绕申报指南,选择学校教学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或重大、迫切、实际问题,对学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三)项目前期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已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限1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鼓励联合申报。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违规行为,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取消立项资格,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负责或参与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学校发布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立项指南。

(二)各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申报人要填写《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经所在单位评审、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表一并报送。学校不受理个人申报项目。

(三)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和推荐情况,择优立项,并正式公布。

(四)立项项目公布后,项目主持人需填写《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作为项目任务下达、管理及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研究时限为2年,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结题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执行变更情况申请表》,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延期项目的负责人1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其他校级教改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指导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单位要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报告制度。自批准立项时起,满一年或研究时限过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中期报告》),由教务处请专家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给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审核意见后,统一报学校备案。中期报告结束后,所在单位要对“不通过”的项目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若该项目在学校组织的最终项目验收环节中仍未通过,学校将减少该单位新一轮项目申报数和立项数;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项目参与人员1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新立项目立项。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一经立项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项目方可申请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执行变更情况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批。如果拟替换项目负责人,拟替换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拟替换人员是该项目的参加人,且切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工作,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2.拟替换人员保证研究内容不变。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写《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同时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合同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经过编目的成果复印件(如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实验指导书、实践报告、教学软件、论文、专著、电子课件等),以及项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需发表1篇被《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核心期刊论文或2篇一般杂志收录的论文,提交数据翔实、佐证充分的调研报告;一般项目需公开发表1篇与项目相关的论文和1篇被北京农学院教改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第十三条 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重点项目需答辩验收,一般项目采用材料验收方式。对初次结题审核不通过的项目,可暂缓结题,项目组需根据专家组的结题评审意见,完善相应材料后再次申请结题。

第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实施计划;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十五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一般)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按规定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使项目研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已结题的校级教改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促进优秀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项目资助经费在签订合同后首期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再付50%。

(三)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者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主持人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要求,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农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管理办法》(院发[200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北京农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申报书

2. 北京农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合同书

3. 北京农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执行变更情况申请表

4. 北京农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中期报告

5.北京农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结题报告

北京农学院教务处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