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落实学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校外名师讲学计划”的运行,提高名师讲学的效果,依据北京市教委有关市级教育教学质量工程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范围及讲学内容
1.凡是列入北京市级校外名师讲学计划的校外名师受聘者应为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特别突出的校外教学名师、知名学者等,包括:
(1)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名师,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团队带头人;省部级(含)以上精品课程主持人,省部级(含)以上教学成果奖第一、第二完成人;省部级(含)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2)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教育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军事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级“创新团队”主持人;“863”、“973”计划以及各类国家级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主持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2.校外名师讲学计划的受聘者可以实际承担我校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或
为本科生开设基础课程或学科前沿专题讲座。
二、日常管理及质量要求
1.校外名师讲学计划受聘者须接受学校、教学单位领导和有关专家听课、观摩和评议,其讲授课程须接受学生对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估。
2.课程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应及时留存授课专家的讲学资料,并予以登记归档,同时要组织听课教师对校外名师讲学计划受聘者所授课程(专题)进行认真登记汇总,并将汇总表于每学期末上报教务处。
3.鼓励相关学科教师随堂听课,并作为听课教师的继续教育内容。
4.开展校外名师讲学计划的教学单位,如有需求,可与教务处信息管理科联系,对校外名师讲学计划受聘者的授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作为教学资料或供青年教师观摩学习。
三、课酬标准及发放
1.校外名师讲学计划受聘者的课酬标准为每人400~600元/课时(含讲课费、误餐费及差旅费或市内交通费),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校外名师讲学计划受聘者的课酬,要严格发放程序和登记签字制度,课酬由各教学单位到教务处签领支款单后,到财务处统一领取。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各教学单位须在每年9月份填写下一年度《北京农学院“校外名师讲学计划”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拟聘人员的相关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教学需要及北京市教委项目经费和农学院专项经费情况进行审批。经学校和市教委批准后,各教学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表1 校外名师讲学计划申报表
附表2 校外名师讲学登记汇总表
2010年5月10日
附表1
校外名师讲学计划申报表
序号 |
姓名 |
邀请学院 |
授课方向 |
专家简介 |
授课时数 |
授课金额 |
是否符合 文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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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校外名师讲学登记汇总表
序号 |
名师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讲课题目 |
讲课时间 |
讲课地点 |
参加人员 |
参加人数 |
留下何种讲课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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