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切实保证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减少教学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保证教学事故能得到严肃、公正、妥善的处理,在《北京农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院发〔2004〕51号)的基础上,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有关的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责任发生的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和毕业论文等所有教学环节;所称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各院(部)、系(教研室)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教学过失、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五条教学事故的级别和标准
一、教学过失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教学过失。
(一)教学类
1.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含)以内。
2.任课教师已办理调、停课手续,但未提前通知学生。
3.未按教学大纲要求的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进行授课与考核。
4.未按学校规定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对工作不负责任,学生反映强烈。
5.上课、监考过程中除教学需要以外发送、查看私人手机信息或拨打、接听私人电话1次。
6.其它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管理类
1.课表或考试安排表等未及时通知相关教学单位和教师,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或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2.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泄露,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其它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的行为或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以下情况,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无正当理由,任课教师不接受所在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
2.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或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或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
3.上课、监考过程中除教学需要以外多次接听、拨打电话,发送、查看手机信息,或用手机做与上课或考试无关的事情。
4.未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在5-10%之间(含)。
5.擅自调停课、变动考试时间,或私自安排教学环节,造成不良后果。
6.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印刷,致使考试安排改变。考场内实际回收试卷少于应交试卷;或监考时,未按监考守则履职,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项。
7.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和评阅试卷,或误判、核分、登分错误率在5%以上。
8.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批改作业、试卷、实验报告。
9.未按学校规定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无法正常毕业。
10.其它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管理类
1.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落实教学任务,或擅自修改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学档案管理混乱,导致学生考试成绩单、作业、试卷、档案等材料丢失但能恢复。
3.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泄密,造成考试停考或重考。
4.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毕业前补考试卷、毕业生总成绩审核表等,影响毕业生毕业工作。
5.课表或考试安排表等未及时通知相关教学单位和教师,造成停课或停考;或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冲突或遗漏,造成停课或停考。
6.其它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三、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或行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内容。
2.任课教师在未办理调停课手续且未提前通知学生的情况下未按课表上课;监考老师未告知教学管理人员的情况下缺席监考,考场秩序混乱。
3.未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无故减少教学计划规定授课或实验学时达10%以上。
4.监考时不认真履职,发现多起学生作弊但未及时纠正、处理、隐瞒不报,或听任、怂恿、参与考生作弊,导致考场发生严重作弊。
5.因指导教师没有尽到指导和告知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6.辱骂、体罚或伤害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言论或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
2.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学档案管理混乱,丢失学生考试成绩单、作业、试卷、档案等材料,且无法恢复。
3.无故改动学生成绩;故意泄露考试试题。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向本单位提出事故书面报告。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报告给教务处。教务处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核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七条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发生教学过失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核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事故责任人做出书面检讨,并将处理过程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备案。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经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核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定,发处发文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3.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经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核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发校发文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教学过失视为一般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一般教学事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需在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时,在事故责任人最近一次的年终考核和岗位聘任等事宜中一票否决。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时,在事故责任人最近一次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事宜中一票否决。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主任)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核实、认定、上报以及与事故责任人谈话。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记录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教学事故处理记录表》后两周内完成核查与认定工作,将《教学事故处理记录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由教学单位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将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院发〔2004〕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农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记录表
北京农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记录表 |
问题报告人 |
领导干部□ 督导□ 教师□ 学生□ 学院□ 其他□ |
问题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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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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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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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公章 |
相关单位核实情况 |
情况核实说明,可附页说明 |
相关单位处理意见 |
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意见 院长签字: 日期: 公章 |
教务处 决议 |
问题处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人签字: 日期: |